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余额50元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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