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冉诉被告王**、中国人**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贺**撤回诉讼。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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