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尤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后,原告尤某某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尤某某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尤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尤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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