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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张**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因与被上诉人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4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崔*的委托代理人宋**,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陈*、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发生改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40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回上诉人崔*。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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