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因与被上诉人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4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崔*的委托代理人宋**,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陈*、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发生改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40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回上诉人崔*。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