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展新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宋**、被告展新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称,2001年5月经村委研究给我划分一处宅基地,并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被告在此处宅基地上种有10多棵杨树。因需要建房,让被告伐掉,被告不伐。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
被告辩称
被告展新*辩称,本案原告起诉的宅基地属于第三人展黑驴,与本案被告展新*没有任何关系,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且本案的原被告都不适格。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被告诉争宅基地上的杨树系第三人展黑驴(展黑驴已去世,其妻张**)种植的,且提供有展黑驴宅基地使用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展新*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具备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