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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蔡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蔡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父母于2015年7月达成离婚协议,原告按协议随父亲生活。原告父亲王*甲因病失去劳动能力,已无固定收入;被告在郑州市**有限公司上班,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工资奖金每月4000元。现原告之父身患疾病自身难以生活,无法满足原告的上学、医疗及日常生活开支。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原告满18周岁;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蔡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认为,原告诉状不属实,被告目前无固定工作及收入,居无定所。为了孩子,被告四处漂泊,四处寻找工作,被告一直在履行抚养义务,只因现在没有经济能力,无力抚养孩子。被告没有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并同意按法律规定的标准,并结合目前的工作状况,竭尽所能给孩子温暖与帮助,努力不让孩子受到伤害。请求法院依法公平公正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蔡某某系母子关系,原告之父王*甲与被告蔡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王*某由王*甲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蔡某某自愿给付。原告王*某现随王*甲生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离婚协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原告之父王*甲与被告蔡某某已达成离婚协议,约定王*某由王*甲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愿给付。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有固定工作及稳定收入,且被告不予认可,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的诉请过高,根据原告的实际生活需要及被告的经济状况,酌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300元。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蔡某某自2016年4月起按每月300元支付抚养费,2016年4月至12月的抚养费27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自2017年起被告于每年的1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当年度抚养费3600元至王某某18周岁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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