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机械公司与被告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私下自行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南阳**机械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80元,减半收取为4940元,由原告南**机械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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