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孙*某、李**、孙*、李**、袁某某、孙*、河**瑞之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许昌盛**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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