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格瑞**际)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格瑞**际)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祭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4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