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格瑞**际)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祭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4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刘某某与孙某某、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叶**与贾*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汪**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厦**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中华、张振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涉嫌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一案一审恢复审理裁定书
漯河**有限公司与耿*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裴**与被告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洛阳**限公司与河南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