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洛阳**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林**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经协商一致已通过案外调解方式解决,原告洛阳**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由原告洛**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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