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裴**与被告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裴**诉被告漯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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