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漯河**有限公司诉被告耿自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漯河**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漯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漯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漯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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