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厦**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中华、张振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海**限公司与被告赵中华、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原告厦门海**限公司提供的地址,向被告张**、张**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经查,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此二人。现被告张**、张**住址不详,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原告未提供出被告张**、张**住址或工作单位。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应该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具体情况明确,住所地明确。因被告张**、张**的住所地不详,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厦门海**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给原告厦门海**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