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涉嫌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一案一审恢复审理裁定书

审理经过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3)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滥用职权、贪污一案,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后,于2013年11月13日做出(2013)社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提出上诉。南阳**民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4月16日做出(2014)南刑二终字第00007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4年4月24日本院立案重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影响案件审理的原因已消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恢复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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