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于国*、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国*、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于国*、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4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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