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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杨**、郑州**卉蔬菜销售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郑州**卉蔬菜销售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1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合并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郑州**卉蔬菜销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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