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原某某、李**与被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决定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原某某、李**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原某某、李*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原某某、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60元减半收取10230元由原告原某某、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