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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某某、李**与焦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原某某、李**与被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决定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原某某、李**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原某某、李*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原某某、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60元减半收取10230元由原告原某某、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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