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贺*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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