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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贺*和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贺*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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