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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贩卖毒品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仝海生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台刑初字第0004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扶*、程某某、陈*出庭履行职务,仝海生及其辩护人朱*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08年5月初至2008年9月份,被告人仝海生通过董*立(另案处理)先后六次卖给杨**杜**(盐酸哌替啶针剂,每支100毫克)共计762支,后,杨**(另案处理)又把杜**针剂卖给栾**(另案处理)。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仝海生的供述,与证人仝某立、杨**、栾**的证言相互印证;另有书证、物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仝海生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仝海生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仝海生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不予供认,认为其没有实施起诉书所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其辩护人辩称第二起中,贩卖盐酸二氢埃托啡片522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不予认定。经查,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第二起贩卖盐酸二氢埃托啡片522片的犯罪只有侦查机关提供的情况说明予以证实,且与被告人的供述不一致,不能印证贩卖盐酸二氢埃托啡片522片犯罪事实的存在,就第二起犯罪事实目前无法通过证据体系还原客观事实、认定法律事实,故辩护人辩称第二起贩卖埃托啡片522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不予认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驳回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第二起贩卖盐酸二氢埃托啡片522片的犯罪事实,可待继续侦查终结后另行提起公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仝海生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审请求情况

抗诉机关抗诉称:原判认定事实有误,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事实应予认定,且量刑不当。

二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仝**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不予供认,认为其没有实施起诉书所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

其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不予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08年5月初至2008年9月份,被告人仝海生通过仝*立(另案处理)先后六次卖给杨**杜**(盐酸哌替啶针剂,每支100毫克)共计762支,后,杨**(另案处理)又把杜**针剂卖给栾**(另案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仝海生的供述,与证人仝某立、杨**、栾**的证言相互印证;另有书证、物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2014年5月24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仝**在董**老家院内以每片295元的价格卖给董**(另案处理)盐酸二氢埃托啡片160片。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仝**供述,与通话记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以及侦查机关出具的关于本案实施技术侦查手段的情况说明在卷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关于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和被告人仝海*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仝海*贩卖盐酸二氢埃托啡片的事实,仝海*曾供述卖给孟楼村一妇女160片盐酸二氢埃托啡片,又有董**、仝海*与董*枝在案发当日的频繁通话记录,仝海*对董**、董*枝的辨认笔录,侦查机关当场在董**所骑电车车篓内提取出了大量现金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本案实施技术侦查手段的情况说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故认定仝海*贩卖盐酸二氢埃托啡片的数量应为160片。因此,抗诉机关抗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及量刑不当的意见成立,但指控仝海*贩卖盐酸二氢埃托啡片的数量为522片意见不能成立;仝海*及其辩护人辩称仝海*没有实施起诉书所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认定该事实证据不足的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海生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仝海生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5)台刑初字第00048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仝海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仝海生的刑期自2014年5月24日起至2027年5月23日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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