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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诉高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熊**因与被上诉人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项城市人民法院(2015)项民初字第01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熊**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高*与熊**在2015年3月11日签订了房产协议买卖书,协议约定熊**以17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高*位于水新路16号的五楼一户三室两厅的房产一套,2015年3月11日熊**向高*出具了170000元的欠条一份。协议签订后,熊**并未将房屋交付给高*。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虽然高*、熊**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熊**辩称房屋不是其所有,双方也均未能提供该房屋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等证据,且事实上房屋并未实际交付,该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熊**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熊**辩称欠条上的170000元是赌债的理由,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不予认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1、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高*购房款170000元。2驳回高*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1元由熊**负担。

上诉人诉称

熊**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用由高*承担。

熊**的上诉理由为:本案系赌债。2014年底熊**和高*丈夫孙**在项城市丽江宾馆打牌,熊**输了之后,孙**让熊**打了一张17万的欠条。过完年在孙**家,高*说欠款不用给孙**,让熊**再给高*打张欠条,高*没有归还熊**向孙**打的欠条。事后高*明知熊**没有房屋所有权,逼着熊**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高*没有给熊**一分钱。

被上诉人辩称

高*答辩称:高*提交有房屋买卖合同和收到条,熊**房屋也不交付,房款也不退还,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向高*出具17万元欠条属于赌债,原审依据双方签字并加盖指纹的房产买卖协议书及欠条,判令熊**返还高*购房款并无不当。对熊**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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