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商城县**务有限公司、李**、欧**、京鑫**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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