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商城县**务有限公司、李**、欧**、京鑫**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商城县**务有限公司、李**、欧**、京鑫**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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