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项城市某某局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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