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苑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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