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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诉合众人寿**阳中心支公司、合众人寿**阳中心支公司内乡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合众人寿保险**简称合众南阳公司)、合众人寿**阳中心支公司内乡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合众内乡服务部)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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