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领**有限公司与刘**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航汽车销售公司)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2015)鲁*初字第216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领航汽车销售公司与刘迎春签订《汽车(买卖)贷款服务合同》,刘迎春贷款购买汽车一辆,由领航汽车销售公司为刘迎春提供担保,归还完贷款前,车辆属领航汽车销售公司所有,刘迎春违反合同约定时,领航汽车销售公司可以收回车辆,并约定因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领航汽车销售公司住所地法院诉讼解决,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郑州**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原审原告刘迎春以返还原物纠纷提起的侵权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刘迎春选择向侵权行为地的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鲁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领航汽车销售公司提出本案是合同纠纷、刘迎春提起侵权之诉不能成立的抗辩理由属实体审理范围,原审裁定驳回领航汽车销售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领航汽车销售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