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肖**诉被告张智慧、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肖**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张智慧、王**在金融机构存款90000元的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肖**、肖**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张智慧所有的位于偃师市房产一套的查封。
三、解除对户名为张智慧在建设**支行账户的冻结。
四、解除对户名为肖**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帐号的15000元定期存单的冻结。
五、解除对户名为肖**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帐号的14000元定期存单的冻结。
六、解除对户名为吕**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帐号的40000元定期存单的冻结。
七、解除对户名为吕**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帐号的20000元定期存单的冻结。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87.5元、保全费810元,共计1697.5元由原告肖**、肖**共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