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三门**人民法院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苗**、续**、王某某、张*某、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湖刑初字第0021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50000元;被告人续**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0元。二、依法追缴被告人苗**、续**等人违法所得7035.59万元以及被告人王某某、张*某、张*违法所得;已追缴或查封、扣押的财产由查封、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原审被告人苗**、续**不服,分别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量刑过重等理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刑初字第0021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