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诉被告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通知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范**与王*、中国人**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沈**与被告姚*、漯河市**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肖**、肖现平诉被告张智慧、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苗**、续**等非法吸收存款案二审裁定书
路某甲诉路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X与被告种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乔某某诉被告齐某某河南省好上加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邮政**司新密市支行与李**、屈**、张**、郭**、于**、翟**、新密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