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被告李**、屈**、张**、郭**、于**、翟**、新密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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