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刘**等与于**、曹**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的挖掘机因为标的物设置有抵押,对该挖掘机的拍卖为无益拍卖,经本院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15)郸民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执行条件具备时,可依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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