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