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范**与王*、中国人**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路某甲诉路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沈**与被告姚*、漯河市**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苗**、续**等非法吸收存款案二审裁定书
原告袁*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X与被告种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宋**、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邮政**司新密市支行与李**、屈**、张**、郭**、于**、翟**、新密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某某与刘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