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诉被告王*、中国人**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对王*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范**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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