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诉被告任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X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逾期未缴纳本案相关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范**与王*、中国人**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沈**与被告姚*、漯河市**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肖**、肖现平诉被告张智慧、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偃师市**车配件厂与王**、偃师市非凡工艺标牌制造厂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领**有限公司与刘**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路某甲诉路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苗**、续**等非法吸收存款案二审裁定书
吴**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程*诉被告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乔某某诉被告齐某某河南省好上加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