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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乔某某诉被告齐某某河南省好上加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齐某某、河南省好上加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5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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