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