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区友信彩钢板加工经营部与被上诉人袁**、刘**、郑州**有限公司、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区友信彩钢板加工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区友信彩钢板加工经营部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区友信彩钢板加工经营部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