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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孟*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谭*与被告孟*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谭*诉称,我与被告于1995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1999年2月12日生女儿孟*乙,××××年××月××日生二女儿孟**,2006年7月27日生儿子孟*丙。婚前我们没有充分了解,感情基础差,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打骂,夫妻感情严重破裂,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情形。为此,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我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孟*丙,女儿孟**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婚生女孩孟*乙由我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谭*与被告孟*甲于1995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2月12日生长女孟*乙,现在北京打工,于××××年××月××日生次女孟**,2006年7月27日生儿子孟*丙,女儿孟**、儿子孟*丙现均随被告生活。庭审中原告提供的录音光盘及录音材料,无法核实录音的真实性,原告陈述的离婚理由是家务琐事吵架。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录音光盘及录音材料为证,且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及结合原告陈述,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二十年,又生育三个孩子,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双方有吵架现象,但均是家务琐事,如双方在平时生活中互解互谅,为家庭的和睦、孩子的健康着想,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为此,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家庭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谭*与被告孟*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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