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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与被告张*、陈*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因与被告张*、陈*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苗*独任审理,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的委托代理人马会选、崔**,被告张*、陈*均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相识不久,即在2014年正月16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时,原告方亲戚等带着礼物及彩礼到被告家里,交给被告张*之母陈*订婚礼21000元,交给张*见面礼1000元。订婚后,张*即去上海打工。双方虽有电话联系,但被告张*多有指责被告不合其意,被告张*从上海回来后,到原告家中同着其父母说往后不再亲戚。之后原告向被告提出返还彩礼,被告拒不返还。被告提出退婚,但彩礼却拒不返还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上述二被告立即返还彩礼21000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陈*辩称:原告起诉与事实不符,订婚礼21000元属实,当时已返还2000元。订婚后女方在上海工作,因原工作不好换了一份工作,新工作刚培训完男方提出要女方回来,女方在上海购置的所有东西都放弃了,包括房租押金和一些生活必需品。回来之后,男方怠慢女方,且未替女方找工作。因为男方在外有女友,其才提出退婚的。是男方主动提出退婚,女方不应该返还彩礼。另外要求原告赔偿女方的工资损失及青春损失费。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马*与被告张*经人介绍订婚。2014年农历正月16日二人按照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

原告马*按照农村习俗给付被告张*彩礼款21000元,同日被告张*返还现金2000元。后双方发生矛盾解除婚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约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马*在订婚期间,按照农村习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被告张*彩礼19000元,现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解除婚约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陈*并未接收原告给付的彩礼款,原告要求被告陈*返还彩礼款,没有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要求原告赔偿的工资损失及青春损失费,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张*可另行起诉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马*彩礼款19000元;

二、驳回原告马*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5元,原告马*负担55元,被告张*负担27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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