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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理有限公司与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市**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市**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市**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未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市**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398元,由原告苏州**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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