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太平洋**山中心支公司与姜**、永城**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太平洋**山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姜**、永城**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丘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太平洋**山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中国太平洋**山中心支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山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1元,减半收取681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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