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荣**限公司诉被告河北**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在庭外达成调解,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山荣**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35元,减半收取5168元,由原告昆山荣**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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