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6元,减半收取为1638元,由原告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上诉人江苏华**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江**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朱**与苏州**有限公司、李**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钱**与中国人民财**熟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市**责任公司与宏智科**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派**限公司与宏智科**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林**与苏州市**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苏州**有限公司与徐州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昆山荣**限公司与河北**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州博物馆与苏州吴**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限公司与苏州灵**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