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6元,减半收取为1638元,由原告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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