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有限公司与徐州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石钢木建**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45元,由原告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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