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76元,减半收取308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上诉人江苏华**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江**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张**、林**与苏州市**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州**有限公司与徐州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州浩**限公司与泰州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昆山荣**限公司与河北**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州博物馆与苏州吴**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限公司与苏州灵**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昆山枫**限公司与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昆山**限公司与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