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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王*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76元,减半收取308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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