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以原被告双方以其他方式协商处理该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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