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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苏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TUHKAIKOO(中文名:顾**)因与被申请人张**及原审被告苏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园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TUHKAIKOO申请再审称:(2014)园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民事调解书存在内容违法,2012年9月1日借款协议中并未明确再审申请人为担保人,再审申请人在民事调解书上的签名是代表苏州**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自2011年8月入职苏州**有限公司任总经理职务,其所有的资金均系向苏州**有限公司投资。请求再审本案。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张**提交意见称:原审调解书认定事实清楚,双方借款事实有借款凭据、转账凭条及往来账明细等证据证实,不存在所谓的投资款。2012年9月1日借款协议中第七条约定再审申请人对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此园区法院调解书是基于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作出的,是再审申请人自愿签署的,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原审被告苏州**有限公司认为:张**带款进公司任总经理,预备以后作为投资资金,后来与加**有冲突后这款项变成了借款,因此该款应与公司其他债务一样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经审查,本案调解协议及民事调解书均是由各当事人本人签署,不存在违反当事人自愿及误导再审申请人签字的情形,且再审申请人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案调解不违反自愿原则,程序合法。

关于本案借款事实,有借款协议、收据、银行转账凭条及往来账明细等证据证实,再审申请人提出该款应为投资款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佐证,因此,张**与苏州**有限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12年9月1日借款协议中第七条明确约定再审申请人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故再审申请人在本案调解时表示自愿对苏州**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也是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因此,本案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是当事人自愿签订,故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TUHKAIKOO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TUHKAIKOO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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