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常熟支行与陈**、陈**、徐**信用卡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常熟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陈**、徐**信用卡纠纷的案件,本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陈**偿还中国银**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2489.02元,支付计算至2013年12月17日的利息人民币489.34元、滞纳金人民币1574.63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中国**限公司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本车抵押类)》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二、陈**给付中国银**常熟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6319元。三、中国银**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陈**抵押的北京现代小型轿车(车牌号苏E606WY)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债务。四、陈**、徐**对陈**的上述第一、二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82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162元,由陈**负担,陈**、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的银行存款;并在江苏**产管理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查到有相关房产信息;对被执行人陈**抵押的北京现代小型轿车(车牌号苏E×××××)因寻找不着,暂无法处置。现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74033.99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熟商初第0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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