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吴江支行与宋**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工商**吴江分行与被告宋**信用卡纠纷一案,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汾商初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限公司吴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5元,由被告宋**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被申请人未履行相关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吴江分行于2015年11月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5981.02元,执行费2240元。江支行信用卡透支本息150540.12元(其中本金126243.40元、利息19796.72元、滞纳金4500元,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5年5月12日,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章程计算)。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宋**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也未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宋**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汽车,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11月20日至2017年11月19日),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查封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变现受偿。经向申请人说明上述情况,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对本案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处理。

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财产线索反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确认书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如将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将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吴江汾商初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将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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