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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同里租赁公司与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江市同里租赁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依法追加邱**、吴江**开发区(同里镇)同兴**员会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吴江市同里租赁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江市同里租赁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江市同里租赁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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