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苏**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江市苏**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2322元,由原告吴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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